第一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
第二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以赔偿金、保险金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
第三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又没有得到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而消灭。
第四种情况,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二、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出售违法吗
关于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出售事宜,如满足下列两种情形则应视为合法行为:
首先,若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售出得到抵押权人的明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指出,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自由转让抵押财富。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另行做出约定,尊重约定内容即可。
当抵押财富进行转让,相应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
然而,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限制亦不容忽视:
首先,若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欲转让业已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物,务必通知抵押权人,并有义务告知受让人转让标的物已经设定抵押的详细情况。
若抵押人未能按照以上原则行事,将会视其转让行为无效;
其次,如若转让价格远低于抵押物本身价值,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抵押权人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
再次,抵押关系确立后,抵押人欲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物时,按例须知会抵押权人,原因在于此类转让可能涉及到抵押权人未来的权益。
此外,转让标的物已设定抵押给他人的真实情况,也必须如实告诉受让人,以便对方在获得购买决定权的时候能充分了解该标的物的实际状况;
最后,无论抵押人何时转让抵押财产,都不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只要抵押物被转卖出去,其附着的抵押权同样保持不变,且购买抵押物的受让方,不仅取得了拥有物权的权力,还受到了抵押权的制约。
这就是我们称之为的抵押权具有的追及力,它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核心理念。
简而言之,抵押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服务的,而非仅仅限于为抵押人提供资金支持。
另一方面,如果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说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很可能会损害其抵押权的,那么他们有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获之款项提前偿还所欠债务,或者将其提交至第三方机构进行提存。
若抵押权人选择行使其对转让款项的所有权权利,则对最初信用抵押物的抵押权将自动消失。
这就意味着,尽管抵押权人仍有责任保护原来的抵押财产,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也获得了部分转让价款的保护,从而加强了对其抵押权的保障手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抵押权人未能成功证明抵押财产的转移可能会危及其抵押权,或者其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观点,那么其就无法请求提前归还款项或将其提交至第三方机构进行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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