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分割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在进行遗产分割的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首先,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能够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保持绝对公平;
其次,财产的自由分配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原则;
再次,积极倡导互谅互让、家庭和睦和内部协商的原则;
最后,对于遗产分配,应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合理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对这一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继承人应秉持互相理解、彼此谦让以及和睦团结的精神,通过协商妥善解决继承事宜。
关于遗产分割的具体时间、方式与份额,都应以继承人之间的协商为准;
若协商无果,可寻求民间调解委员会的帮助,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另外,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还强调了遗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到生产和生活需求,不影响遗产的实际效用为前提,同时对于不便分割的遗产,可以采用变卖、适当补偿或共同拥有等形式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二、遗产分割时有胎儿的是否要保留其继承份额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倘若涉及到尚在母体内尚未降生的胎儿的权益保障,应当预留下必要的份额以供其继承。
针对胎儿诞出之后能否实际享有从遗产中的受益权利这一问题,我们将具体讨论辨析以下两种可能情状:
首先,若新生儿出生之际依然存活,那么此时,该胎儿便已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生命个体,具备了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与条件。
相应地,为其预先预留的遗产份额也转化为婴儿本人的财产权利,并且可以交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妥善保管和管理;
其次,假使胎儿在出生时刻呈为死胎状态,无法实现继承遗产之目的,这类事先预定的留存数额将会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与处理;
至于最后一个情况,胎儿若是在诞生以后但不久就失去生命,那么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将由婴儿的唯一继承人——其父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遗产分配问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由充分以及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财产物品的最大化利用。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精神,继承人有责任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来解决遗产分配问题。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可以寻求调解或者法律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在具体操作中,时间安排、分配方式以及各自所占份额都应以协商为主要手段,同时也要兼顾到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求。对于那些难以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出售、补偿或者共同拥有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与团结,以及遗产分配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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