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申请获得人身保护令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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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家庭暴力被害人可通过村委会、社区或工作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申请人身护卫令。法院受理后,严格审核申请格式和相关证据。一旦裁定通过,即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人身护卫令,要求被申请人不得对申请人施暴,不得骚扰、追踪,需迁离居住场所,并可能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此规定基于《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申请获得人身保护令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申请获得人身保护令

关于家庭暴力被害人寻求人身护卫令之程序的阐述如下:

首先,当任何家庭暴力印证人、其居住地的村委会或社区组织抑或是所属工作机构意识到该问题并认为有必要向法院递交人身护卫令申请时,应在预定时间段内完成上述事宜;

其次,法院接纳这一申请之后,将立即对此类申请的具体格式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威胁等方面的相关证据展开严谨审核;

再者,一旦法院做出确定性的裁定,即为所谓的“人身护卫令”;

而最后,人身护卫令一经签署便正式生效,同时也是必须强制遵守和执行的雨少文件。

根据我国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第二十九条细则,人身护卫令可采取以下几种主要措施进行实施:

首先,被申请人不得因任何理由对申请人采取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其次,禁止被申请人以各种方式骚扰、追踪、接近,甚至是与其有关联的近亲之人;

再次,要求被申请人按命令迁离申请人所居住的场所;

最后,采取可能有利于保护申请人安全的其他适当手段或方法。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二、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保护自己家庭暴力怎么处理

(一)家庭中如果存在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行为,受害者有权利主动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用人单位均应该负起相应的调解职责。

(二)针对正在发生中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方有权利提出明确要求,而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同时周围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理应对其行为进行及时的劝阻。

这种救援方式主要适用于当前情况下正在接受的家庭暴力侵犯行为。

(三)当有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或是虐待家眷时,如受害者主动提出请求,那么公安机关便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肇事者施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若这类恶劣行为导致的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到触犯到了刑律,那么责任人就将受到严肃的刑事制裁。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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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妹妹遭受着他丈夫的家庭暴力,但是又不敢报警,我作为她的姐姐很着急,想问一下如何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律师回复] 遭遇家庭暴力时,作为受害人,首先要选择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措施,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人身权利。
《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和六种救助措施:
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身保护令)。
六种救助措施(社会救助):一是要求相关组织、机构强制报告;二是提供临时庇护; 三是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 四是提供法律援助、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五是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 六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还可以对暴力行为人施以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
反家庭暴力是社会共同责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发现有家庭暴力等情形,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处理后,可以对其出具告诫书。该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的证据。
附:《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是针对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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