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要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关于债权转移的有效性方面,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备的前提条件方可生效:
首先,务必确认存续的债权。
这里所说的有效债权,应包括那些依循相关的法律规定而设立并合法有效,受到法律全面保护的债权。
我们常说“赌债”这类因不当行为产生的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债权必须具备可让渡性。
债权人有权将合同赋予他的权利全权或部分地移交给第三方,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①基于合同性质不可流转,比如从债权、不作为债权、特定债务人的债权等等;
②依据当事人的书面约定不能进行转让,若原来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已经达成明确的协定禁止债权转让,那么此种债权转让便失去了其有效性;
③根据法律条款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
再次,让与人及受让人需对债权转让行为达成共识并且不得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最后,债权让转须通知债务人。
当债权人决定将他的债权移送给第三者时,必须及时将这一信息通知到债务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通知只需传达给债务人,并不代表需要得到他的认可。
当债权转让通知书到达债务人后,对于债务人而言,这个转让行为便开始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要生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债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债权本身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不能违背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
这意味着,在转让之前,债权必须首先被认定为有效,否则是无法进行转移的。
为了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我们对于非法债权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是禁止进行转让的。
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受让者以及国家、集体权益受到侵害。
2.在债权转移过程中,不得对债权的核心内容做出任何更改。
虽然现代社会中债权的法律“枷锁”观念已经逐渐淡化,但是债权转让仅仅是债权权利主体的变动,如果存在债权主要内容的变更,那么就会产生新的合同关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债权转让。
债权内容的变更可能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级、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等等各个方面。
然而,债权的非主要内容的变更并不会直接影响到法律关系。
但是,如果涉及到债权的种类、标的物质量等级、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的变更,这种情况下,与原来的债权并不再保持相似性。
3.债权的出让方和接手方必须经过协商,达成转让债权的共识。
因为债权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处分行为,所以必须满足民法上关于行为生效的所有条件。
出让方在转让时必须达到有资格的要求,也就是说他需要拥有处分财产的能力,并且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必须表达真实的意图,如果他们没有表达真实的意愿,那么债权转移将被视为无效。
4.被选定转让的债权必须具备可转让性。
按照债的相关原则,有些类型的合同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当然它们所对应的债权也就不能够进行转让了。
这类合同主要包括:
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以某一特定身份关系作为继承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义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因继承获得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其次,那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也是不能进行单独转让的。
以上是关于债权转移需具备的一些基本要求,希望对广大群众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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