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指国家公职人员对于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掩盖或放任其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必须同时满足如下特征:
首先,该组织须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犯罪团伙,成员众多且有确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及核心骨干;
其次,该组织需通过有组织的方式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或以此获得经济利益,拥有一定的经济支撑以维持其活动需求;
再次,该组织需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持续性地进行多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此制造各种恶性事件,压迫残害普通民众;
最后,该组织借助于实施违法犯罪行径,或者依赖国家公职人员的包庇或纵容,以在某一特定区域或行业领域获取实际主导权并产生重要影响,严重侵害了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
对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刑罚执行准则如下:
2.若情节恶劣,则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遂以哪些标准量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指国家公职人员对于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掩盖或放任其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必须同时满足如下特征:
首先,该组织须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犯罪团伙,成员众多且有确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及核心骨干;
其次,该组织需通过有组织的方式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或以此获得经济利益,拥有一定的经济支撑以维持其活动需求;
再次,该组织需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持续性地进行多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此制造各种恶性事件,压迫残害普通民众;
最后,该组织借助于实施违法犯罪行径,或者依赖国家公职人员的包庇或纵容,以在某一特定区域或行业领域获取实际主导权并产生重要影响,严重侵害了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
对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刑罚执行准则如下:
1.若犯罪行为人被判定成立本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情节恶劣,则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特定刑事罪名所涵盖的犯罪行为是指,公职人员故意包庇或者对已经被官方认定为犯罪团伙的组织采取放任态度,而这个犯罪团伙必须具备稳定性、有组织者进行领导、拥有经济支持、实施暴力活动以及在当地产生了重大影响等特征。对于犯罪者而言,他们可能会面临从五年以下到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具体刑罚的轻重将根据其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来决定。这种行为无疑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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