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集体性质的抢劫犯罪案件,我们应按照罪犯实际触犯的各项罪名进行公正的惩处。
对于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方式抢夺他人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给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金;
若具备了法定的特定情节,即便是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也可能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甚致死刑以及财产罚。
首先,本罪的侵害对象是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本罪的确立必须基于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在现场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采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措施,从而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发生;
再次,本罪的主体通常为年龄在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的一般普通公民;
最后,从主观心理角度分析,抢劫罪必然包含行为人主观上对公私财物开展非法占有的意图。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团伙抢劫应该如何判刑
在涉及团伙实施抢劫的刑事案件中,应以共犯的形式,根据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对于共同犯罪的主导者或主谋者,应以其实际参与的犯罪行为来衡量和确定其量刑标准;
而对于参与协助或从属的犯罪人员,则应当考虑给予相应的从宽处置,包括减轻惩罚、免予惩处甚至是完全豁免。
如若犯罪团伙构成了犯罪集团,那么对其中抢劫罪这一特定罪名的首要分子,就需要对整个犯罪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进行全面的追究和处罚,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首要分子必须为其参与策划、组织和领导的全部犯罪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抢劫罪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角色,应依据其具体参与犯罪程度,给予适当从宽处置,例如减轻刑罚、免于惩处等。
而那些受威胁被迫参加犯罪行动的人,也应该因其犯罪情节进行相应的减轻或完全免于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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