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调查中警察会到家中取证吗
在涉及重婚罪问题的刑事案件中,有关侦办立案环节的工作大多数情况下是会由公安机关负责的。
因此,在必要时,公安机关必定会采取上门探访或者调查的措施来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
当案件涉及到关键性的物证和证人线索时,警方自然会亲自上门拜访并展开调查。
然而,如果已有充足确凿的证据支持案件审理,不再需要进行额外调查的话,那么公安机关便不大会考虑前往嫌犯住所收集资料了。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调查取证规定
重婚罪,乃指行为人违反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已婚者不得再缔结新的婚姻之原则,在已有合法配偶者再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在明知对方存在合法配偶身份而仍然与其结婚的情况下,触犯了相关法规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对于涉及重婚罪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和把握:
首先,导致重婚罪成立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责任人,应当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所主张无过失的一方的配偶,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
其次,法院对所有以离婚为前提的案件,在做出最终裁决时,若判定当事双方不应离婚,那么在此基础上就不可能再赋予申请损害赔偿要求的重婚当事人以权利。
再者,假若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时候,即便是未曾起诉离婚但仅凭重婚事实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将不予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在处理涉及刑事重婚罪问题的案件时,公安机关往往以其权威性和地位主导此项侦查和立案工作。他们主要以走访沟通或者深入调查的方式来收集信息以及获取关键性的证据材料。针对那些对案件发展至关重要的物证和证人线索,执法部门会毫不避讳地亲自前往嫌犯的居住场所进行全方位的探查了解。倘若案件的相关证据已经得到确认无疑并且不需要更多的调查研究,那么公安机关就很少采取再上门取证的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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