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网络借贷存在哪些风险
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得我们难以证实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这极易引发各类诈骗行为以及欠款未偿付的违约纠纷。
其次,大量的网络平台上发布放贷人员信息表明,其中有些贷款方其实只是打着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号在进行放贷业务。
然而,实际上,只有那些经过政府授权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够行使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职能,而任何私自从事此类金融活动的行为都将依据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理由,受到法律严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外,如果贷款通过网络平台代理发放,那么在该平台倘若自我管理松懈、内部控制流程失灵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的话,就有可能演变为捏造虚假借款信息并吸收社会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金融网络借贷存在什么风险
1.由于网络交易性质的特殊性,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难以进行真实且有效的验证,这便增加了遭遇欺诈以及欠款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引发的纷争可能性。
2.在众多网络平台所公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我们应该注意到其中确实有部分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企业营销自身的方式向外提供贷款服务的。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只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后的金融机构才能开展包括信贷融资等在内的一系列金融业务活动;
未经授权的个人或者组织擅自从事类似的金融活动,往往会因涉嫌违法集资、违规吸收公众资金,干扰市场金融秩序而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假如申请贷款的过程是通过网络平台来协助操作完成的话,那么当网络平台忽视对自身行为的约束,或者其内部控制机制失灵,亦或是遭受他人恶意利用等因素影响时,就可能发生借款人虚假信息伪造及诈骗他人资金等非法行为的风险。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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