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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质权在何种情况下设立
在法律规定中,债权质权自出质人向债权人交付质押财产之时起正式设立生效。
当此情况下,若为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之履行,或第三人为支持债权人,均可将其所有之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使用。
若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亦或是存在与合同双方约定的需实现债权质权之情势时,债权人则有权利对该动产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债权质权在何时设立
当出质人为债权提供质押财产之时,债权质权应相应地得以设立。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所承诺之债务得到全面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可能会选择将其所拥有的动产作为质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据和控制。
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到期本息,或者在双方事先达成共识的情境下出现了应当启动实现质权的情况,此时,债权人有权利就上述动产资产行使优先受偿之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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