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离婚事宜时,当事人依据习俗所支付的彩礼请求回归的问题,如果经过查证确认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之一,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毫不犹豫地给予支持:
第一种是尽管双方法定结婚程序已经完成,但却实际上尚未开始共同生活;
第二种则是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就支付并导致支付者的生活陷入困境。
然而,针对已经在婚后同居且时间较长,甚至可能已育有子女的情况,在离婚进行协商之际,便不再支持退还彩礼的诉求。
纵然婚姻关系终止后确实存在符合退还彩礼之情形,但这并不代表彩礼可以全额返回。
人民法院在裁定返还金额之时,通常会参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已经生育子女、财产的具体使用状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彩礼支付金额的大小、责任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酌情认定返还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时,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什么
若男方在离婚过程中欲争取对子女的抚养权,他需具备一定的优势条件以备举证,这些条件可归纳如下:
首先,假如女方经济状况十分艰难、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可能给孩子带来生长环境上的不利影响、或者是缺乏强烈责任感等。
其次,男方需要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实施了永久性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此外,如果女方尚有其他子女而男方仅有这一名子女时,也是男方的一大优势。
最后,当子女年满8周岁时,其愿意选择与父亲共同生活,这也将成为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涉及离婚事宜的时候,倘若彩礼确实导致了缔结婚姻的双方未能共同生活或者支付彩礼的一方陷入到经济困境之中,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是会坚决支持对这部分彩礼进行返还的。然而,如果已婚夫妇已经共同居住并且生育了子女,那么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支持退还彩礼。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则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结婚的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彩礼的具体金额等等,再结合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程度,进行全面而合理的评估与判断,最终确定返还的具体数额,而并非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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