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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伪造债务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而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并对其进行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如何处理
凡夫俗子在婚姻生活中若故意销匿、转匿、变卖、毁坏夫妻共有之财富,或是伪造所谓夫妻共同负债以图私吞配偶一方的财物者,当面临离婚之时,应当言明其动机和事实真相并尽可能理智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在此过程中,对于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视情形给予相应的惩罚,例如减少应得份额或完全剥夺其共享财产权。
离婚之后,若受害配偶方发现前任存在以上不法行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配婚后双方共有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一方当事人对婚内所产生的债务予以否认和抵制,那么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对该项债务展开深入审理,反而会建议债权方另行提起诉讼以寻求解决之道。然而,对于离婚过程中由夫妻一方所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问题,人民法院将会对其真实性进行严谨的审查评估,倘若发现存在虚构之嫌,则将依法对此种情况予以否定认定,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方进行相应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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