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售卖假药罪的量刑标准的相关法律条例如下所述:
第一,若行为人售卖假药,且该行为对人体健康产生了极其严重的损害,那么即便该行为人未能被判处死刑,他(她)也必将遭受至少三年至十年不等的监禁以及罚款,罚款金额将不得低于销售总额的50%且不高于总销售额的2倍。
第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人身健康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甚至导致受害者死亡等更为严重的情况,那么他(她)就将面临最高十年乃至无期徒刑,同时还要承担销售金额超过50%但不超过总销售额2倍的罚款或者是遭到没收全部财产的处罚。
这里提到的假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属于劣药范畴的药物。
而在犯罪构成方面,售卖假药罪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从犯罪客体上看,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相当复杂的,不仅包含了国家对于药品监管的制度规范,还涉及到每个人的健康权利这一核心利益。
第二,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涉案人员所实行的售卖假药的行为,必须是确实地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严重伤害的才行。
所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主要指的是让使用假药的人致残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并且持久的并发症,或是由于接受了假冒伪劣药品的治疗而拖延病程,使原本的症状进一步加重甚至导致死亡。
第三,从犯罪主体角度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此罪的实施者,唯独不允许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
第四,从主观犯罪心态来看,行为人应当具有明确并且具体的蓄意犯意图,即清楚知道自己售出的是假药并且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会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效果;
同时,行为人对于这种不良后果的出现又持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这里说的,本种罪行只能由间接故意才能构成。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二、销售劣药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销售劣质药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如下:
首先,如果实际销售的劣质药品给消费者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则需要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须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百分之二倍以下的罚金。
其次,若该销售行为导致了极其恶劣的后果,例如致人残疾乃至永久性的严重疾病,或者由于使用劣质药物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患者不幸离世等重大损害,那么行为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惩,同时还需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百分之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此处所述的“劣质药品”,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标准下认定的。
构成销售劣质药品罪需要具备四个必要要素:
第一,该罪行的犯罪客体兼具国家对于药品的规范化监管秩序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两个元素。
第二,从犯罪的客观角度来看,必须存在销售劣质药品这一事实情况,而且此举非常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这里所说的“对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包含但不仅限于使使用者残疾或患上不可逆转的严重疾病,亦或是由于使用劣质药品延误治疗时机,从而使得病情在短期内迅速恶化直至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是去世这类恶性后果。
第三,在犯罪主体上,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任何合法注册的企业单位,均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最后,从犯罪精神面貌的角度来分析,本罪行的故意因素非常重要,过失并不足以构成此罪的违法行为。
这种故意具体体现为两种层次:
一种是行为人明白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质药品,并且这些劣质药品可能会给人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
另一种是行为人对于这种潜在威胁的发生,始终保持着听之任之的态度,换句话说就是,按照本罪规制,只有间接的无意才能构成销售劣质药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针对售卖假药罪的量刑标准,通常根据其危害情况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衡量与判断。对于严重影响并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同时,销售总额的50%-200%也将作为附加的处罚;如果情节更为恶劣,例如导致了人员死亡等情况发生的话,那么最高可以被判处终身监禁,同时规定需要缴纳罚款或者没收全部财产。在犯罪构成方面,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要素:首先,该犯罪行为的客体必须是国家药品监管制度以及广大公民的健康权益;其次,行为人必须已经实际造成了严重的健康损害后果;第三,该行为必须由自然人或者法人(但不包括未成年人)实施;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确知道所售卖的药物属于假药,并且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间接故意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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