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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优先效力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首先,从公益性以及社会政策的视角出发,我们发现诸多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部分物权没有享有优先权利的地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后面产生的物权相较于先前引发的物权,具有更具优越性和影响力的性质。
比如我们熟知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当涉及到对土地价值自然增长部分进行征税时,这种税收权力便优于其他所有的债权以及抵押权。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买卖不受租赁之影响原则(也称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也就是说,租户所拥有的租赁权通常会优先于后生成的物权,这就意味着,虽然产权已经转移给了新的所有者,但租户对于租赁物业仍然具有优先使用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物权优先效力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从公益性以及社会政策的视角出发,我们发现诸多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部分物权没有享有优先权利的地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后面产生的物权相较于先前引发的物权,具有更具优越性和影响力的性质。
比如我们熟知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当涉及到对土地价值自然增长部分进行征税时,这种税收权力便优于其他所有的债权以及抵押权。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买卖不受租赁之影响原则(也称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也就是说,租户所拥有的租赁权通常会优先于后生成的物权,这就意味着,虽然产权已经转移给了新的所有者,但租户对于租赁物业仍然具有优先使用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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