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失踪,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在一个一方当事人消失或者失踪的情况下,若要办理离婚手续,必须采取诉讼的方式,由该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并将案件提交至当地法院裁决。
随后,法院将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消失或失踪一方发送起诉状,公告期满便可以视作送达成功。
之后,法院将启动庭审程序进行审理。
若是失踪一方已被法院判定为失踪人,那么针对此种情况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通常都会做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一方失踪,另一方单方面申请离婚,可不可以
若符合相关规定,在因自然人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音讯全无且超过两年这一阶段,法院可将其判定为失踪人员。
而当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判定为失踪人员时,另一方可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在此种情况下,一旦一方向法庭申请离婚并获得批准,则代表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时间段应从其失去联络之日起开始计算。
当然,此种情形会在战争期间发生变化,即如果自然人在服役过程中失去音讯的话,其下落不明的时间就应该从战争结束或有关部门确认其下落不明的那日算起。
因此,保证自然人的生死未卜超过两年后,经由法院判定为失踪人士,则其合法配偶有权提出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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