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具体有哪些
男方被法定禁止提出离婚申请的三种情况如下:
首先是当女方处于孕期时。
当男方试图启动离婚程序之际,如果发现女方已经怀有身孕,女方即可以提交相关医学检查报告佐证这一特殊状况,法院通常会根据女方怀有身孕的客观事实判定拒绝接受男方的起诉请求。
其次是当女方刚刚经历分娩之后的一年内。
若此时男方试图发起离婚诉讼,而女方产后不满一年,法院则常常会出于保护女方及新生儿权益的考虑,通过裁定来驳回男方的起诉。
最后是当女方自主决定停止怀孕并在六个月之内之时,终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以及人工流产两种类型。
只要女方属于这类终止妊娠的范畴,那么在六个月这个时间段内,法院就会以照顾女方权益为前提,通过裁定来拒绝男方的诉讼请求。
但请注意,倘若男女双方选择通过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协议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冲突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将不在上述限制范围之内;
同样地,女方自主决定离婚亦或是法院坚信确实需要受理男方申诉请求的情况,也将不受在此次限制条件的影响。
依照以往的审判经验来看,通常法院将“确实有必要”的情况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当男方掌握着确切的证据表明女方在婚后曾主动与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分娩甚至是终止妊娠的情况。
其次是当男方的生命或者人身安全遭受到了女方的威胁,抑或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女方的严重侵犯之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什么
在如下几种情形之中,男性不得向法庭提出离婚请求:
首先,当女性处于怀孕阶段、产期结束后一年之内,亦或是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周期内,男方无权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若在此期间内,人民法院判定这是必要的行动,亦或如女方明确提出希望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此限制将不适用。
其次,对于已经由法院做出判决,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且进行了调解并成功达成协议的离婚案件来说,作为当事人之一的男方决定撤销离婚诉讼,或者因某些原因按照撤诉程序对待,在此之后,倘若没有新的恶化情况或理由出现,男方在六个月之内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法院将不受理该案件。
再者,倘若女方系现役军人身份,其配偶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时,必须得到女方的首肯,除非女方存在严重过错。
在此类情况下,我们应理解,这里所提及的“军人”主要指的是现役军人,虽然如此,如果军人本人表示同意或者存在严重过错,那么男方仍有权提出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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