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缓后是否仍有执行死刑的可能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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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死刑缓期执行并非自动执行死刑,期间无故意犯罪则可能转为无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罪犯如有再次严重犯罪,需最高法核准执行。特定情况下(如暴力恐怖活动罪等),法院可决定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刑的最低年限有明确要求。贪污受贿罪可能导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
被判处死缓后是否仍有执行死刑的可能

一、被判处死缓后是否仍有执行死刑的可能

倘若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意味着必定面临处决之罚。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之内,若罪犯并无故意犯罪行为,则无需执行死刑;

然而,若罪犯故意再次犯下严重罪行,且情节恶劣者,将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死刑。

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罪分子,有如下六点重要法律影响: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如若罪犯非主观恶意犯罪,则待两年期满之后,可自然减为无期徒刑;

2.如若罪犯确实有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表现,两年期满之后,亦可自然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但若罪犯故意再次犯下重罪,情节恶劣者,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后执行死刑。

4.再度故意犯罪而未执行死刑者,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将被重新计算,同时需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记录。

5.受到死刑缓期执行限制:

对于那些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恐怖活动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有权根据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同时决定是否对其实施限制减刑

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如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不少于二十五年;

如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不少于二十年。

6.终身监禁:

那些由于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同样有权依据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同时决定在他们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时,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假释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被判处死缓是否还会执行死刑

倘若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意味着必定面临处决之罚。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之内,若罪犯并无故意犯罪行为,则无需执行死刑;

然而,若罪犯故意再次犯下严重罪行,且情节恶劣者,将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死刑。

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有如下六点重要法律影响: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如若罪犯非主观恶意犯罪,则待两年期满之后,可自然减为无期徒刑;

2.如若罪犯确实有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表现,两年期满之后,亦可自然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但若罪犯故意再次犯下重罪,情节恶劣者,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后执行死刑。

4.再度故意犯罪而未执行死刑者,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将被重新计算,同时需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备案记录。

5.受到死刑缓期执行限制:

对于那些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恐怖活动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有权根据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同时决定是否对其实施限制减刑。

当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如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不少于二十五年;

如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不少于二十年。

6.终身监禁:

那些由于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同样有权依据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同时决定在他们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时,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和假释。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并非自动执行死刑,在此期间若罪犯未犯有故意罪行,那么其有可能会被转变成无期徒刑或者是为期25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如果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再度触犯严重罪行,就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特别情况下(例如涉及暴力恐怖活动罪名等),法院有权决定对罪犯的减刑加以适当限制。当缓期执行期限届满之后,依法对罪犯进行减刑时,其最低年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贪污受贿罪行,罪犯可能面临着终身监禁的惩罚,并且不得进行减刑以及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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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缓后还要执行死刑吗?
被判死缓后不一定还要执行死刑,判决死缓后会不会执行死刑,依据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的表现而定,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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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被执行死刑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缓被执行死刑的条件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这种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即由相关的司法机关对死缓犯在二年执行期内的表现予以考察,决定是否减刑,而无须死缓犯本人提出减刑的申请。
事实上,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都会获得减刑的宽宥待遇,只有极少数在死缓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死缓犯被执行了死刑。
不过,由于《刑法》第50条同时规定了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一律对实施了故意犯罪的死缓犯执行死刑。例如,对于一些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又实施了轻微故意犯罪或者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故意犯罪,在现阶段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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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有哪些条件,缓刑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和处理方法 一、死缓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 1、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二、死缓处理方法 对于被判处死缓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意伤害罪除外),重大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只能永远在中度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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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可否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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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的刑罚包括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在我国,死刑分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今天我们来聊一个很多人都常常问到的问题:死刑和死缓的区别。
首先含义不同。死刑又被称为“死刑立即执行”,而死缓的含义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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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两者的普及率不同。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存在或曾经存在于很多国家的刑法里。而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一个死刑执行制度,只规定在中国的刑法里。
以上只是死刑和死缓的部分区别。
《刑法》第48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第50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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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第一审人民)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执行。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盖章后附入人民的诉讼案卷。   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收押审查的内容包括: (1)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和是否有误。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否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对于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对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有权拒绝收押。不收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人民经审查认为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收监执行,并将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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