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具体有多少个
依照相关法规条文,当债务人账簿上资产数量超过负债额度时,仍须符合以下任一情况之一者,方能被判定为显而易见地无力偿还债务:
(一)因充足资本严重匮乏或债务标的物无法顺利变现等各种因素,从而无法支付所欠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身处远处或失去踪迹,同时又没有任何其他人员负责管理债务人资产,在此情形下无法偿还债务;
(三)在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的情况下,仍然未能支付所拖欠的债务;
(四)长期陷入亏损状态并且经营状况极其困难,无法偿还债务;
以及(五)其他一切可导致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有多少个
依照相关法规条文,当债务人账簿上资产数量超过负债额度时,仍须符合以下任一情况之一者,方能被判定为显而易见地无力偿还债务:
(一)因充足资本严重匮乏或债务标的物无法顺利变现等各种因素,从而无法支付所欠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身处远处或失去踪迹,同时又没有任何其他人员负责管理债务人资产,在此情形下无法偿还债务;
(三)在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的情况下,仍然未能支付所拖欠的债务;
(四)长期陷入亏损状态并且经营状况极其困难,无法偿还债务;
以及(五)其他一切可导致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的账面资产有可能超过其所负债务,然而,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仍然会被视为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由于资金周转不灵导致无法履行清偿义务;法定代表人离奇失踪,且没有其他人能够妥善管理其资产;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之后,依然未能如期偿还欠款;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经营状况堪忧,或者面临着其他足以导致偿付能力丧失的特殊困境。在这些情况下,都将会被认定为无力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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