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自首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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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界定,犯罪中止需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或阻止犯罪结果,且出于自我意愿。主动投降如非发生在投毒过程中,不构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判断需满足:中止行为在犯罪未完成阶段,出于自愿,且行为有效及时。犯罪后主动自首则是向公安等机构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
投毒自首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一、投毒自首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犯罪行为量刑标准的规定,投放毒物之后主动投降,并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只有在投毒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主动放弃进行犯罪活动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时,才能被视为是犯罪中止。

请注意,以下对犯罪中止以及犯罪后的自动归案等相关概念做出详细解释说明。

一、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并或者有效地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两种情况都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而犯罪后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如实交代自身所犯全部罪行的行为则称为自首。

二、对于犯罪中止的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中止行为需发生在法定的范围内,也就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至犯罪结束之前这段时间里;

其次,发生中止行为的原因必须是出于行为人自我意愿上的自动决定,即行为人是自愿放弃继续实行犯罪或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最后,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即行为人对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产生的态度必须是积极的、主动的,并且在其有能力阻止犯罪的时候立即付诸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投毒自首是否是属于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犯罪行为及量刑标准的规定,投放毒物之后主动投降,并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只有在投毒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主动放弃进行犯罪活动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时,才能被视为是犯罪中止。

请注意,以下对犯罪中止以及犯罪后的自动归案等相关概念做出详细解释说明。

一、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并或者有效地制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两种情况都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而犯罪后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如实交代自身所犯全部罪行的行为则称为自首。

二、对于犯罪中止的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中止行为需发生在法定的范围内,也就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至犯罪结束之前这段时间里;

其次,发生中止行为的原因必须是出于行为人自我意愿上的自动决定,即行为人是自愿放弃继续实行犯罪或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最后,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即行为人对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产生的态度必须是积极的、主动的,并且在其有能力阻止犯罪的时候立即付诸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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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等。鸦片、、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饲料中投毒,等等。
投毒罪是危害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毒罪。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属安排等问题与领导龙某发生矛盾,由对龙的不满情绪发展到投毒报复。某日,左某从家里存放的三种农药中选择了毒性较低的杀虫咪,用青毒素瓶装了一瓶,趁龙家元人之机,投放在龙家的饮水缸里。由于龙的妻子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满发展到投毒报复,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这些人(还包括家禽、牲畜等财产)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已构成投毒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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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该条的前后罪罪质条件不同。该条之前罪限定为、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五种犯罪(以下简称“五种犯罪”),而后罪则包含以上五种犯罪在内的该节任何一种罪。在罪质方面,前罪窄而后罪宽,不符合特别累犯构成之前后罪罪质相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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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1、犯罪分别自首,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习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2、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轻的,不仅可以从轻处罚,而且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是否较轻,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加以综合评判。对于属于犯罪较轻者,究竟是轻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以确定。一般而言,
首先要考虑罪行较轻的程度,
其次要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时间、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全面分析,酌情处理。
3、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重的,一般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视为立功表现。犯罪分子被判处刑后,又检举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由于这种行为司法机关侦破、审判案件,深挖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体现政策,应按立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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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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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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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人民;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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