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在债权人自愿宣告解除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这种解除使得原有的债务合约的权利和责任部分或全部终止。
免除,作为一种民法上的法律行为,特指债权人为放弃自身利益而对债权人的债务予以免除,从而使原有的债务契约关系及其附属的各种债务关系得以消除。
具体而言,1)免除以无因性为其显著特征,无论债权人作出免除决策的理由为何,如赠与、和解等,以及这些因素能否被证实成立与否,均不妨碍免除行为本身的有效性;
2)免除之行为为无偿性质的,当债权人选择对其发放的贷款进行免除时,其实践意味着债权人主动放弃了自身合法的权益,同时也不再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因而,债务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补偿性的代价;
3)免除行为并不必然要求具有特殊的形式,无论是通过口头表述还是书面申明的方式,亦或是以明确表明或者默示确认等方式,均可以达到取消债务的效果。
例如,债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债务人传达其不再需要负担还款责任的意愿,这便是通过明示的方式实现了债务的免除。
此外,债权人对于所确认的债务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且未提出主张,同样会产生债务免除的法律结果。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是什么?
在法律语境中,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含义被定义为债权人宣布自行卸去对债务人承担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责任,这种行为将会导致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与义务,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所有债之关系同时结束。
具体来说,“免除”被视作是债权人将其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求偿权,也即所有的债权予以放棄,它本质上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及其它所有债之关系的行为。
以下是关于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几点主要内容:
1.免除是一种无因行为:
无论债权人采取免除债务这一行动背后的原因——例如出于慈善目的进行赠予性操作、试图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还是其他各种原因(甚至包括没有明显理由)——它们是否真实存在,均不会对免除的效力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2.免除属于无偿性质的行为:
免除债务即意味着债权人放弃了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要求,这从本质上来讲等同于债权人选择放弃他们所有的债权,并且再也无法向债务人索要相关的偿还义务,因此,对此行为无须向债务人支付任何报酬作为交换条件。
3.免除以特定形式进行尚无必要:
在实践中,免除债务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条例格式进行,无论是通过口头的方式、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的方式、默默无声的方式(实际上就是未提要求)都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
举例来讲,如果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通知债务人无需再继续履行他所承揽的债务,那么这就类似于是以明确表达的方式实现了免除债务的效果。
而当债权人完全放弃向债务人索要债权时,即使在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之后,同样会产生出免除债务的结果。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在民法领域中,债权人为自我利益的考虑而自愿选择豁免债务,这可谓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并不取决于原因是否有效。此类行为具有鲜明的三个特性,即无因性(指免除决定中所依据的理由并非关键所在)、无偿性(意味着债权人主动放弃自身所拥有的权益,同时无需债务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以及形式多样性(既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表达,亦可通过书面文件予以确认)。举例来说,若债权人以明确的言语或书面声明表示不再需要债务人偿还欠款,即便在诉讼时效期限已过且未能提出相关主张的情况下,该笔债务仍将自动获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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