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应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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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人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时,需支付逾期费用以弥补贷款人的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若遇困难,应及时与贷款方协商债务展期,经同意后可调整还款计划。
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应如何处理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应如何处理

未能按照约定义务履行借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借款人有责任向贷款人支付相应的逾期费用,以补偿其在这段时间内所承受的经济损失;

同时,借款人仍需担当起继续偿付本金以及利息的法律责任。

倘若借款人确实面临无法偿还当前债务之困境,应主动与贷款人协商请求展期,如果贷款方给予批准,则可实现债务的延期清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二、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时

借贷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借款人借贷事宜达成协议,于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法律文件。

若借款人未能依照事先约定的借款用途来运用该款项,贷款方有权终止此次借款交易、提前追回已提供的借款或解除双方订立的借贷合约。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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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如何约定借款用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抵押行为。”由于此规定对“恶意串通”未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标准,客观上给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空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而目前借新还旧中办理的补办抵押多属于事后抵押性质,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现上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所以,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二、借款人未按期限还款怎么办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贷款人而言,这种利益的损害即表现为利息的损失。因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逾期利息是否收取或者利率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如果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目前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就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即对于逾期借款,金融机构在日利率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的幅度内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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