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主张对象应该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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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代位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允许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行使实体请求权。债权人通过以自身名义介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的法律关系,目标是为求实现其未获清偿的债权。启动此程序时,债权人需直接对次债务人主张相关权益,以保障自身利益。
代位权的主张对象应该是谁

一、代位权的主张对象应该是谁

在法律制度中,债权人的代位权专指债权人得以行使的针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实体请求权。

当债权人启动代位权程序时,需借助自身名义,取代债务人在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以此为据对次债务人主张相关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指谁

在法律制度中,债权人的代位权专指债权人得以行使的针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实体请求权。

当债权人启动代位权程序时,需借助自身名义,取代债务人在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以此为据对次债务人主张相关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乃是法律所授予之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权利容许债权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替代债务人,针对债务人的次级债务人间接行使实体性请求权。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得以以自身的名义深入参与债务人与其次级债务人间的法律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寻求实现其尚未获得充分清偿的债权权益。为了启动并执行这一程序,债权人必须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相关权益,以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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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原则要求各方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 原告需为诉讼请求和主张提供证据,被告则需为其反驳或抗辩提供依据。 第三人无论是否拥有独立主张权,亦需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若第三人无独立主张权但涉及实体责任,提出主张时亦需举证。 共同诉讼人亦应各自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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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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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第
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
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
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
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
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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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谁主张谁的权利,谁主张谁的权利
[律师回复]
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第
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
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
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
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
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如何认定离婚案件中谁主张举证谁主张
[律师回复]
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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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代位权的方式是什么,有哪些权力可以主张?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方式。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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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主体是谁,如何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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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主张风险代理费吗法院可以主张风险代理费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正确区别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对于准确地授权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在处理授权代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3、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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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谁主张离婚
[律师回复]
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

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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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的主体是谁?
1、如果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包括被代位人的所有直系晚辈血亲,而且不受辈数的限制。2、如果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则代位继承人只是被代位人的子女,而不是被代位人的直接晚辈血亲。关于代位继承人的主体是谁,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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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呢?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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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污染环境侵权吗
[律师回复] 对于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污染环境侵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谁主张谁举证是否适用于环境污染侵权
一般认为上述规定是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有的规定的内容不是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且侵权责任法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的一些具体分析:
1.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由制造同样产品的侵权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专利法)第61条第1款又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因为:在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据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原理,被侵权人应举证证明侵权人(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侵权人的产品制造方法与其产品制造方法相同(等同理论)。但侵权人的产品制造方法往往他人(被侵权人)并不知悉,故法律规定由侵权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被侵权人的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是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为了使自己免责,加害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这一事实,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分配规则。故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中并未实行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3.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属于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理由同上面
第二种情况);但加害人就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是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因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是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法律上规定由加害人就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4.对上述
第四种情况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改,须分为两种情况: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6条),即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证明自己无过错没有实际意义。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85条),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须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免除了被侵权人对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即其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5.上述
第五种情况因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废止,《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就原规定中的受害人有过错来说,仅限制在受害人(被侵权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况,不包括轻(微)过失。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
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其与原来规定不一样,即使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受害人(被侵权人)也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因此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一旦举证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对自己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属于谁主张谁举证,不属于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
6.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产品的生产者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不属于举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
7.上述
第七种情况因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废止。《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现在只有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其他人才免责,否则每个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不存在因果关系毫无意义。
8.上述
第八种情况因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而废止。《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事故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应由患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上,不实行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但《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免除了患者对医疗机构主观上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即其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
《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行了举证证明责任的倒置,即侵权人须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免除了被侵权人举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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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费可以向法院主张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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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正确区别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对于准确地授权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在处理授权代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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