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明确说明一下,爷爷奶奶可在遗嘱中给予孙子继承,但仅限通过遗赠的方式实现。
这是因为孙子孙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所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提到:
此外,该条款还补充到:
“个体亦可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位或几位,或是赠予国家、集体以及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组织与个人”。
关于遗产的分配,请遵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首先满足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需求,接着再考虑第二顺位继承人的需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遗嘱能指定监护人吗
依据遗嘱确实可约定监护人。
若被监护人的双亲已充当了监护角色,他们仍有权通过遗嘱再予指定新的监护人。
监护一词,顾名思义,本质上即是依靠法律手段对某特定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进行管理与保护的体系制度。
监护人的具体职责在于代替被监护人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活动,并维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其他所有合法权益。
监护人在依法履行监护权的同时,应享有的相关权利自然受到法律的庇护。
如若监护人未能尽到法定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遇突发状况等紧急事件,监护人可能会短时间内无法提供有效监护,导致被监护人生活陷入无人照顾之境地,此时,被监护人居所所在地的社区委员会、村镇管理机构及民政部门有责任为该被监护人妥善安排必须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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