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应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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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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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价格时,会根据实际施工分析。首先,按合同中明确的计价规则结算;其次,设计变更引发工程量变化,参照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标准;最后,如新协议与中标合同冲突,以备案中标合同为准,确保结算公正。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应如何处理

一、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应如何处理

当工程结算金额超出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时,我们将首先依据实际施工状况进行详细分析。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来结算工程价款:

第一种情况是,如若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已有明确约定,则以事先约定的规则为基础进行结算;

第二种情况是,若由于设计变更而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出现变化,从而使得合同双方无法就这部分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可参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署当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并公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来进行结算;

最后一种情况是,尽管合同各方可能已经通过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但是若新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如工程价款)与已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出现实质性的冲突,那么我们仍应尊崇备案的中标合同,将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二、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后怎么处理

当工程结算金额超出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时,我们将首先依据实际施工状况进行详细分析。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来结算工程价款:

第一种情况是,如若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已有明确约定,则以事先约定的规则为基础进行结算;

第二种情况是,若由于设计变更而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出现变化,从而使得合同双方无法就这部分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可参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署当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并公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来进行结算;

最后一种情况是,尽管合同各方可能已经通过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但是若新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如工程价款)与已经备案的中标合同出现实质性的冲突,那么我们仍应尊崇备案的中标合同,将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在竣工结算金额超过原定的合同约定之时,我们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进行细致的审核和分析:第一,按照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计价方式来进行结算;第二,针对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量变动,我们将会依据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发布的相关标准进行核算;最后,如果新的协议内容与中标合同存在矛盾之处,我们将严格遵守已备案的中标合同条款,以保证结算过程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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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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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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