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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倘若其中一方对外负债行为事先未能得到对方知晓且未征得其同意,然而,在获知此事之后,通过实施如下共同意志的表示方式比如予以追认,或此笔负债的产生乃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仍然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应由两者各承担一半的清偿负担。
在离婚之时,夫妻双方理应对家庭的共同债务进行共同偿还。
倘若在分割共同财产后发现无法足额清偿或者无法完全分配到对应方名下,两人可先通过协商确立具体的还款方案;
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提交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裁定。
若该笔债务并未符合上述既有的条件和范围,将被视为个人单独的债务,应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一方转移财产的情况如何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擅自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者故意伪造婚内双方债务以图谋侵吞对方财产,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环节上,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从而给予其相应惩罚措施,例如适当减少或不予分配其应得份额。
离婚之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察觉到上述违法行为的存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请求重新对这段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