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代表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对受害人、社会和自身都具有深远影响,应当在刑事审判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减责或免于处罚的处理。
同样地,不履行紧急避险义务且超越必要限度而导致了不应有的损害结果,也应被认定为构成犯罪行为。
同样,这类情况亦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具体量刑时可能会考虑法定的宽恕性情节,从而酌情减轻或免予刑事处分。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如何去认定
关于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认定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首先,从主观层面而言,防卫者需要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目的,不可存在故意伤害他人之意图;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与空间要求,且必须针对当时正在发生的暴力犯罪行为;
再次,防卫行为所导致的对不法侵害人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达到一定的“重大”程度;
最后,防卫行为所引发的重大损害结果以及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况也应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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