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擅自将原本属于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只要其非法占有行为造成的损失达到一定数量级,且抵抗退还原主或者对他人遗失或被掩埋的物品也进行了类似的非法占有,且同样是这种情形下拒不交还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已经构成了侵占罪。
然而,具体的数额标准则需要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这部分内容并没有在上述法条中直接给出。
在刑事自诉程序中,当人民法院受理了自诉案件之后,必须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文件送达给被告人。
对于那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正式开庭之前,也应该将起诉状副本提前送达被告人。
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下落不明,那么人民法院应该立即裁定中止审理该案件;
等到被告人归案之后,再恢复审理工作,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对被告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总的来说,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需要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判断,而关于刑事自诉程序的法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中有详细的阐述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刑事自诉程序有哪些
倘若被告人书写自诉状存在难以克服之难题,可选择以口头方式反映情况,由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记录,并向被告人当面宣读相关内容,在被告人对上述表述无异议之后,需签署或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代为保管的财产或者拾得的遗失物,且拒绝返还,均构成侵占罪。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数额标准,可参考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在涉及到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院有责任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将副本送达被告人。若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应当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工作,直至被告人被依法逮捕或归案之后再行恢复审理,同时也可能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需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考虑。此外,关于刑事自诉程序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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