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凡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循监管法规制度并积极参与教育改造项目,同时真诚地表达出自身的悔过之心,或者展现出立功行为,便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减刑申请。
然而,若罪犯表现出重大立功情节,例如成功阻止大规模犯罪活动、举报了监狱内外存在的严重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拥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发挥了突出作用、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等情况之一,则应得到更为优惠的减刑待遇。
在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相应的最低期限要求:若罪犯所犯下的罪行属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范畴,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至于那些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加以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当他们的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若得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短于二十五年;
同样,若是这些罪犯的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得以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低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判了有期徒刑后可以假释吗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若其满足假释所必需的各种法定条件,那么的确是有权申请获得假释的。
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所明确指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监禁初期刑期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监禁年数需至少达到十三年。
在此基础之上,罪犯须诚实守信地遵守监规条例、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展现出真诚的反省和悔罪之意,并确保自身不再存有再次触犯法律的潜在风险,如此方可申请获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在服刑期间若表现出色且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少其应执行的刑罚期限,特别是对于那些做出过显著贡献的罪犯,例如成功阻止犯罪活动的发生、对他人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以及在科技领域有所创新等等,这些行为都能成为他们获得更为优厚的减刑待遇的重要依据。减刑之后,实际执行刑期的最低标准如下: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来说,当减为无期徒刑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而当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