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在缓刑期间有什么规定
1.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相应的监管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2.需依照法律规定定期向负责执行缓刑事务的监督机关汇报个人活动状况;
3.必须无条件遵守考察机关针对会客行为制定的规章制度;
4.在离开所居住之市、县或有迁居计划时,务必事先得到考察机关的审批许可;
5.缓刑的考验期限应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判决公告之日也标志着生效法律文书的诞生。
在判决公布之前,任何先行拘留的时间都不得作为缓刑考验期的抵扣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被判处缓刑或者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居住地同级别司法行政机关将向原判法院提交撤销缓刑或假释的书面建议,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原判法院必须在接到上述请求后一个月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充分审查,然后依法作出决定。具体情形如下:首先,对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监管规定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拒不改正者;其次,对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但仍然未予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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