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收养证
申请,审查,办证。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
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
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四)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五)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二、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收养关系的双方必须亲自前往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必要的登记程序,同时需准备好所有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与证明材料。
当民政部门收到有关收养的申请时,将会对收养方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若其满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则可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即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在收养程序中,申请人必须履行以下步骤:首先是递交申请,然后接受审核,最后完成办证过程。申请这一环节要求收养人、送养人和具有认知能力的被收养人均需亲自前往或者通过书面形式向收养人所在户籍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个人身份及户籍证明文件。此外,还需要提交收养人的申请书、关于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具有认知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育、绝育证明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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