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
订立有效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二、遗嘱的内容具体包括什么
在订立遗嘱时,应将下列事项详尽地载入遗嘱中:
1、明确列出立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
2、对立嘱人家族成员的详细说明及其与立嘱人之间的关系;
3、阐述设立该份遗嘱的具体缘由或背景;
4、准确描述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品种类、具体数额、所在位置以及是否存在共同所有、抵押等相关情况;
5、以清晰明了的文字注明财产种类、名称、数量以及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等重要信息;
6、明确列出遗嘱收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
7、对于财产及其他事务的处理方式,应在遗嘱中予以明确表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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