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次诉讼书与第一次有什么区别
之前已经写过离婚诉讼书了,但是法院驳回了自己的离婚请求,所以才会有第二次离婚诉讼书的出现。
二次离婚诉讼书和第一次离婚诉讼书的格式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就是两者的事实和理由不一样。
这里的诉讼理由主要针对的是第一次离婚诉讼书之后的一些事实和现象,因此和第一次离婚诉讼书的书写有着本质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第二次诉讼是否一定会判离
在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法院的判决离婚。
并无任何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此类情形下必定予以离婚裁决,而是通过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的陈述以及《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充分考虑,来判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感情是否已经处于彻底破裂的状态。
唯有当该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时,法庭才能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然而,这与离婚诉讼的次数并无直接关联性,无论是第一次、第二次还是较后的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都无法成为决定性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与首份离婚诉讼状相比,第二次离婚诉讼状在形式上并无明显差异,但针对的事实及理由却截然不同。此处所述的诉讼理由主要聚焦于首次离婚诉讼状提交后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及其影响,因此在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其与首份离婚诉讼状存在显著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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