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诉讼后可以撤销吗
可以的。撤诉必须合法。
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办理离婚诉讼要准备什么材料
在启动离婚诉讼程序之前,需要准备以下关键性资料:
(1)对方的基础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年龄、职业领域及其职位、家庭住址等;
明确揭示对方对离婚事宜的心态及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恶劣习惯,例如,毒品滥用或赌博行为等。
(2)提供证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的确凿证据,如梳理出双方相识的时间以及建立联系的方式;
记载结婚日期和婚礼所在地,以及婚后双方感情发展状况的情况,特别是探究是否涉及到一些婚外情等敏感话题。
阐明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同时也需要展示出双方在解决离婚事宜上的实际沟通与妥协状况。
(3)编制详细的财物资产清单。
内容不应仅限于房产、车辆、公司所有权、股票证券及存款、债权和其他重要财务资源等方面,还需注明其中哪些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哪些属个人所有。
(4)针对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需要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名字以及当前年龄,还有子女更倾向于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意愿等方面的详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然可以。撤诉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撤诉的时机须得在法院接受案件审理后,尚未做出最终裁决之前;申请人亦须具备享有申请撤诉权利之人的身份;同时申请撤诉不得在实质内容层面存在规避法律的不当行为,不能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严肃规定,并应确保不损害到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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