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包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等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二、管制执行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在实施拘役监管期间,被管控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法律规定:
首先,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并积极配合执法机构的监管工作;
其次,未经相关执行机关的许可,被管控对象不得擅自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等方面的自由权益;
再次,根据执行机关的具体要求,定期汇报自身的活动状况;
最后,若需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或迁移住址,则须事先征得执行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
【管制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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