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协议离婚如何办理,要多久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我们会发现由于引入了离婚冷静期政策,协议离婚的流程也发生了相应变化。
以下便是更加详细的解释:
首先,男女双方需要共同签署一份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
这份协议务必清楚说明,双方均是出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同时要对孩子的抚养责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共识并妥善记录于协议中。
接着,男女双方应携带各自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结婚证书以及已经妥善制定好的离婚协议等相关文件,亲自前往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的申请。
然后,从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书的那一刻算起,有整整30个自然日被设定为冷静期。
在此期间,若是任意一方反悔不愿离婚,都有权向民政部门递交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30天离婚冷静期。
最后,倘若30天的等待期限已过,那么自第31天直至第60天这段时间里,男女双方都必须再次亲临民政局,申请领取正式的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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