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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可以仲裁吗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若双方能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则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申请。
2、案件审理。
3、仲裁的执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二、医疗纠纷可能需要哪些证据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所需证据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重要方面:
证实患者实际接受诊疗服务和产生相应医疗不良后果之真实性的证据;
以及对医疗不良后果造成之实实在在损失或危害的程度进行量化的证据。
例如,医患双方所涉及的挂号证明文件、正式收取费用的收据凭证、门诊病历、住院记载、体温记录、医生写立的处方药单、各类检查报告(包括验血、拍片等)、医学电子成像检查资料、针对部分特殊检查项目的知情同意书、授权同意书、手术治疗相关的书面同意书以及手术和麻醉经过记录、常规的病理审定资料、护理服务过程的详细记录、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最终评估报告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