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有结婚证离婚彩礼是不是退
在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又解除的情况下,依照惯例,彩礼将不在退还之列。
然而,有两个特殊情形需要考虑,第一个是在结婚之后夫妻双方未能共度时光;
第二个则是由于彩礼的支付致使送出方的生活陷入困境。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彩礼应当予以归还。
然而,即便满足了返还彩礼的条件,也并非表示彩礼将会按原数偿还。
人民法院在做出决算,决定返回数额的时候,通常会参考各种因素,例如:
夫妻共度时间的长度、有否生育子女、财产利用状况、双方财务状况、彩礼数量的多寡以及各自所犯错误的轻重程度等等。
对于“在双方登记婚礼仪式后却从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问题,值得注意的是:
无论是通过法律途径,还是以和平方式解决,都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必须要确认在两人领证后确实未曾共同生活;
其次,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考虑和判断,例如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资金的构成、彩礼数额的大小、当地的习俗习惯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因此,在决定是否要返还以及返还多少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对于“双方虽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问题,需要特别关注的是:
(1)在双方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后,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应予返还;
(2)对于已经完成结婚登记,并且曾经短期共同生活过的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构成、彩礼的数额以及当地的习俗习惯、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返还。
对于“双方尚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返还问题,需要特别关注的是:
(1)在双方尚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且未曾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应当依法返还,有时甚至可能需要全额返还;
(2)对于双方尚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如果仅仅因为没有完成结婚登记手续而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对女方而言,这无疑是不公正的。
在此情况下,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财产的使用情况、彩礼的数额以及当地的习俗习惯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换句话说,即使在支付彩礼之后,双方并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也有可能无需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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