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妇女财产权益有哪些
农村妇女财产权益有:财产继承权;财产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接受扶养、抚养赡养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30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31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32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3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34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35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二、农村妇女财产权益有哪些
乡村妇女人身和财产的权益保障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是其对于自有资产的拥有及管理权限,这一点表现在财产所有权方面;
其次是参与和享有财产传承的合法权益,即财产继承权;
除此之外,农村妇女还可以获得经济收入来源,诸如承包各类经营项目的权利,以及地上矿产开采的权利;
她们也可以申请使用宅地,并维护其土地利用的合理程度,这个权益就称为宅基地使用权;
与邻里之间形成的地缘关系,亦会影响到她们的权益保护问题,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相邻权;
另外,接受他人援助或抚养并尽自身义务进行赡养也是农村妇女应享受的权利之一。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婚姻破裂面临离婚之际,夫妇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权益,必须要依法进行严格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