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抵押登记需要备案。
《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所以按法定形式,反担保也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
二、反担保抵押的概念
反担保是相对担保而言,通常情况下,它描述了为债务方提供担保险服务的第三者,为了确保其追索权益的得到充分保障,其会敦促债务方签订必要的担保协议。
当债务偿还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担保责任便由作为第三方的担承担起,此时,与其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并有权向负债方主张代偿债务的权利。
然而,当第三方试图通过行使自己的追索权益之时,由于债务人可能面临财务困境而无法进行有效的赔偿,这就可能导致追索利益的落空。
为了预防以上风险的发生,第三方在选择代表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前,可尝试要求债务方为其自身提供额外的担保,换句话说,就是由债务人担任反担保的角色,从而进一步提高追索权益的保障程度。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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