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了发票不给钱怎么办
增值税发票给对方,购货方不给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货款。
为了更好地防范类似风险,建议:
首先,签署合同的时候要弄清楚,我们付款及开发票的流程按照真实的情况写清楚,如果是需要先开发票,一定要写清楚。
其次,如果之前的合同没有约定先开票,但是,实际操作中对方要求的,可以开票的时候让对方写个发票的收据,写明“发票已经收到,写明发票的号码,但是发票涉及的款未付”,这也是我们的证据了。
再次,在合同中最好约定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支付款账户信息,发生争议了,可以查询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二、开了发票不给钱怎么处理
关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至购买客户而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若仅通过法律途径勉强收回货款,实属困难和消耗时间。
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建议您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清晰注明双方的付款以及开具发票的具体流程,特别是对于那些明确规定需要先行开具发票的条款,更应详细明确表达。
此外,倘若之前签订的合同并未对付款与开发票的顺序进行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业务往来过程中,买方却提出此项要求,此时,您可以在出具发票的同时,请买方签署一份发票收取证明函,在此文件上注明“已收到发票,但尚未支付相应款项”,这也成为您手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最后,在合同时尽量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价款支付,并明确约定双方各自的支付款账户信息,一旦出现争议,便可通过核对银行流水记录作为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若向对方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却未能支付相应款项,那么唯一可行的追讨方式便是诉诸法律途径以索取货款。为有效规避此类潜在风险,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应详细了解并明确规定我方支付货款以及开具发票的具体流程;其次,如确需先行开具发票,务必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