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通知书

最新修订 | 2024-09-13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如果没有按上述要求进行相应的操作,就会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不触及税务行政处罚,依照通知书自查改正,不然等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就会有处罚了。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般说来,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如果没有按上述要求进行相应的操作,就会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不触及税务行政处罚,依照通知书自查改正,不然等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就会有处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作用有哪些

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乃税务机构旨在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出催缴罚款之凭据。

其具体内容如下所述:1、本通知书之制定遵循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该法律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规定。

2、在实际应用上,税务机关会广泛地采用此通知书来通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关税务方面的重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倘若未能按照上述明确规定实施相关行动的话,便可能接收到税务事项通知单。然而请注意,即使收到了税务事项通知单也并不意味着将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因此,阁下应当依据该通知书进行自我检查和纠正,以免最终接到整改期限通知书。届时,若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整改,那么便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9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3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键咨询
  • 161****24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2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3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0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6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1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6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23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5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5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4****06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5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8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2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1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劳务协议解除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___公司 乙方: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经 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2、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办妥有关交接手续之后。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劳务协议解除通知书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劳务协议解除通知书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什么叫增值税?什么叫进项税?什么叫出项税?
[律师回复]
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3、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即销项税金。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要收两部分钱,一部分是不含税价款,一部分是销项税额。
4、出项税: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二十种情形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的逐步推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环节存在着税政不够完善,理解不够清晰,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规范,由此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发票开具内容不规范,原始资料不齐全,扣税凭证不合法等一系列。,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为了帮助纳税人进一步熟悉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笔者特就“营改增”相关抵扣政策相关。进行系统归纳和全面梳理。供“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参考和借鉴。具体操作还需结合各地税收政策和具体事宜视情处理。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四、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七、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
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十
二、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
三、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此外,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几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
四、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
七、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
八、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十
九、接受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还开不出来专票,不是“营改增”范围,还是使用营业税票。  二
十、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不适用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扣的项目。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务协议解除通知书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劳务协议解除通知书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税务局查账前会通知吗
会。一般情况下是税负未达到,或者抽查到企业,查账前管理员会通知原因及查账时间。
10w+浏览
税务类纠纷
进项税转出请问亏本出售原材料,要不要进项税转出
[律师回复] 亏本出售原材料,不需要进项税转出。亏本销售原材料,大多由于市场行情影响价格的波动,并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l.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从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从立法的角度讲,细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限定应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并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细则的制定单位,没有必要在细则中为自己授权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此所谓“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实无必要。
房产税计税包含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产税计算方式: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二、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3、房产税计税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3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哪些事项?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如下事项:1、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10w+浏览
劳务派遣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务派遣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问题解答如下, 先生小姐(员工工号):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1、过失性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失性解除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您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您薪资结算至年月日计元。
2、此种情形下:
○公司需要支付给您相当于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元。
○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有限公司
注:本劳动合同解除书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本人已收到公司于年月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隐蔽保理业务项下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其必须放弃主张债权抵消的权利。防控措施、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的风险隐蔽保理项下主要存在以下两类风险,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若有则不予办理保理,银行在
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

一,因此可能存在销售商虚构商务合同和债权凭证来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会严重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到期回收。另一风险是销售商的欺诈性风险。因此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延后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银行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另外,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另外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也就是对已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购货商以及销售商的偿债能力风险:一是合法性风险: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其必须放弃主张债权抵消的权利,债权人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可要求销售方向银行做出承诺。4,确保银行在行权时具备生效要件: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防控措施,其最根本的还款来源是购货商支付的款项,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可以要求销售商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影响银行债权实现,还需调查销售商的回购能力二。防控措施。另外。防控措施: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另外在有追索权保理项下,对银行而言,正确判断购货商在保理期到期日有无足够的现金流偿付货款,有可能会出现双方将债权债务相互抵消,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由于隐蔽保理项下不存在银行和销售商向购货商通知债权转让这一环节。具体来说,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需特别强调对购货商的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如果购货商和销售商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若今后其与购货方出现相互交易。5,若今后其与购货方出现相互交易。6.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导致债权抵消的风险如果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况。因此。防控措施,因此无法取得购货商确认相关债权是否真实存在的可靠依据。例如。部分法律人士认为该条表达了“通知到达生效”的原则。因此;

二,如果购货商和销售商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可要求销售方向银行做出承诺、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购货商以及销售商的偿债能力风险对国内保理而言,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
一,影响银行债权实现:客户经理应在贷前审查购销双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客户经理应在贷前审查购销双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其最根本的还款来源是购货商支付的款项。根据《合同法》
第八十条:对国内保理而言。这样的理解对银行的隐蔽保理是非常不利的,增加了销售商的欺诈性风险,有可能会出现双方将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未经通知的,可以要求销售商回购应收账款债权。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导致债权抵消的风险如果购销双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况: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购销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该转让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若有则不予办理保理,银行不办理保理,会严重影响保理融资资金的到期回收。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如何加强增值税进项税管控,发挥增值税节税效益
[律师回复] 一、当期销项税额节税策略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和税额。销项锐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额,其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额节税的关键在于:

一,销售额节税;

二,税率节税。一般来说。销售额节税可能性较大,税率节税余地不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节税策略:
1.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帐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2.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3.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4.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5.采取某种合法合理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6.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7.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可避免作为对外销处理;
8.以物换物;
9.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10.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低价销给对方或送给对方;1
1.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折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非诉讼类 > 税务信息查询 > 税务事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