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无效宣告的效力
专利无效宣告的效力:
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二、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如何提出
若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及争议专利有效性的宣告请求,请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公开发布授予所涉专利权之日起至多1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该项请求。
在请求过程中,申请人需提供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所请求宣告的专利权在客体是否确属申请主题;
此外,还需要提供关于申请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明显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首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理应被视作从一开始就不曾存在过;其次,针对宣告专利权无效这样的决定,对于在这个决定宣布之前由我国人民法院所做出并且早已执行完毕的有关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以及那些已经得到履行或者是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完成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还有那些已经得到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专利权转让合同,都不应产生任何追溯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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