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人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有哪些
义务: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二、贷款人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有哪些?
1、义务规定如下:
贷款人负有强制性义务为借款人提供资金支持,若逾期或者贷额不足,导致借贷人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受害者予以赔偿。
贷款人有权进行调查和监测贷款资金的运用状况,若借款人违背了许可的贷款用途,贷款人有权暂停提供贷款、提前回收资金乃至终止现存合同。
此外,贷款人同样有义务避免在本金中预扣利息,保证借贷双方利益公正。
2、与该义务所对应的法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部分,其中规定债权人在发起诉讼时,须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明确表明债权存在的金融证据,并特别指明,鲜有凭证且可能忘记债权人信息的情况下,被认可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此规定起诉。
同时,如果债务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仅因法院相信原告无债主身份而导致立案被驳回,这就是此规定的核心要点之一。
此外,该法典着重强调,当双方协商解决合同责任的履行地点时,无论双方如何约定或者约定含糊不清,未能在事发后达成补充协议,最后仍然无法通过确保双方利益平衡的方式确定最终的履行地点,那么依照原有合同条款或贸易常规,接受债务支付一方即为合约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贷款方拥有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责任和义务。若贷款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以及金额提供借贷资金,导致给借款人带来损失的后果,应当由贷款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贷款方还享有对借款人所使用贷款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比如,若经发现,借款人未按照之前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所借到的款项,贷款方可选择采取停止发放剩余贷款资金、提前收回已发放资金或者解除贷款协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利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贷款方并无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任何利息费用。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