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无能力抚养小孩该咋判
在男方无能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会判给女方。具体判决的标准是:
法院均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来判决子女具体归谁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男方没有能力承担儿童抚养费用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较为宽容和理解的态度,不会强行开始执行。
对于无法支付抚养费用的男方来说,若其收入水平较低,可以向法庭提出相应请求,让抚养费用得到适度削减。
并且双方需要进行详细的商讨与协商以达到平衡。
此外,男方还可以寻找其他途径来弥补自己无法承担抚养费用的困难。
反之,子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支付超出原有范围的抚养费,例如在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亲或母亲因为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原定数额履行给付义务时,他们可以考虑减少甚至豁免支付抚养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时,父或母方可考虑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有抚养孩子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是丧失了劳动力,导致经济来源中断,生产力下降,这时实际情况无法承受合同或判决规定的抚养付费,而另一方面,能够抚养的一方具有承受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
2.父或母因为犯有罪行而被判入狱改造,丧失了支付抚养费用的经济能力;
3.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结婚后,其伴侣同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这时原先负有支付义务的父或母,在适当条件下,可以考虑降低或放弃支付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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