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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女儿有继承权
农村土地女儿不能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不是个人财产无法继承,因为土地而是归村集体所有的,但是如果在土地上建有房屋,那么女儿在继承房屋后,因为地随房走,所以也是可以对土地有居住权,女儿可取得相应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土地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依循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并非个人私有财产,因而并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因其所有权皆属于村集体组织专有。
然而若是在此类土地之上建造了建筑物,依照“地随房走”原则,当女儿作为房屋继承人时,便得以享有此部分土地之居住权益。
这具体表现为,女儿有权获取与其所继承房产相匹配的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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