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积极分子认定
判定积极参加者的标准应包括主客观的统一。
积极是一种带有主观评价的词语,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的主动、热心的态度。
但在聚众斗殴罪中,积极二字不仅包涵内心的对聚众斗殴的积极主动又包含外部的积极作为和配合。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积极分子能不能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需满足以下各项取保候审的条件:
1、行为人可能会因为涉嫌何种罪名而遭受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或独立执行的附加刑处罚;
2、行为人可能会面临足够长时间以至于超过有期徒刑刑期的处罚,但是通过取保候审方式进行管控,不会导致公众面临潜在的社会风险;
3、如果行为人必须受到起诉,那么即使他患有严重疾病,已经无法继续监禁于监狱中,例如因病失去自理能力者,可尝试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4、若行为人依法应当接受逮捕,但是目前正处于怀孕阶段或者是哺乳期的母婴,在逮捕前发现此类情况便不应做出逮捕的决定,逮捕之后发现的,应当及时调整监督措施,选择使用取保候审这种较为温和的手段进行监管;
5、对于那些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细致入微的询问和严格审查后,如果认定其需要接受逮捕但由于证据不足以至于无法达到定罪标准,可考虑使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6、已经确定为在法定调查、起诉、第一次审判、第二次重审等一系列环节中尚未结案的已经被逮捕并处于羁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存在引发公共危害的可能,则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标准。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累犯者、犯罪团伙的主要领导者,采用自伤、自残方式逃避侦查过程的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罪犯、涉及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触及到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均不得采用取保候审的做法。
对于那些对社会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性质极其恶劣且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同样适用此条规则,不得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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