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书遗嘱录像可信度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只有在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自书遗嘱录像可信度
首先,遗嘱必须有立嘱者本人亲自起草制作,并详尽陈述其内容要点;
其次,需要邀请两位及以上的公正人员在场作为见证人,确保记录的准确性与公平性;
再次,录音录制开始之时,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各自明确无误地表明自身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纪、籍贯、职业、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家庭住址等;
此外,遗嘱人还必须清楚说明录音遗嘱制作的具体地点及其对应年月日期与时间;
最后,当录音制作完成后,我们应该对其进行密封保存,且在密封处的正反两面都要由立嘱者、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同时标明具体年份、月份、日期。
完成这些步骤后,可以选择是由遗嘱人为见证人保管录音遗嘱,还是将其交给见证人来负责保管。
此外,在继承开始之际,应由见证人和继承人同时在场,并检查封皮是否完好无损。
唯有在此种严谨的环节流程之下,所录制的录音遗嘱方能被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1.立嘱言者必须亲力亲为进行遗嘱撰写过程中所有环节,包括亲自详细阐述遗嘱正文的全部主题与要旨。 2.在进行遗嘱记录时,务必确保有两位及以上的目击证人在场提供证词。 3.当录音开始之时,遗嘱撰写者及其见证人都需分别对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明确说明,如各自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以及目前所从事的职业、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家庭居住地址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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