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对合伙人的债务有什么规定呢
根据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涉及到的组织形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针对此类企业中发生的债务问题,合伙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普通合伙企业,这类企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构成。
之所以将其定义为普通合伙企业,在于这种企业性质具有高度的合作关系,因此,当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时,每一个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然,这也是建立在其财产无法覆盖债务的基础之上。
其次,是有限合伙企业,这种企业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
在这类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仅以他们所实际注入的资本额为限制,来对企业产生的债务进行承担。
而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非企业的所有资产足够抵御债权人的追讨。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