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权变更公证有效吗
有效。
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
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监护权变更是怎么样的呢
若监护人未遵守其监护义务或对被监护人造成了合法权益的侵犯,其他具有监护权以及相关管理委员会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监护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通常为普通流程进行审理;
如若需要变更监护权的,则采取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如果同时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和监护权变更两个方面的请求,司法机关会分别进行审理。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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