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有三种情形: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诉讼时效,通常是指当被告人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后,权利持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积极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这个期限届满之时,被告方就能以时效过期为理由来限制原告的诉求。
一方面来看,诉讼时效的完成可以被视作是民法体系中为义务方所提供的一项对抗权,因此,义务方需要承担起证明诉讼时效的开始以及何时生效的责任与义务。
另一方面看,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这其实就是对时效届满的反驳意见的再次反驳,也就是说,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已经发生中止的权利人负责提供证据来证明实际存在的中止情况。
最后,如果想要提出诉讼时效中止争议的终结,那实际上就是对时效中止的再次反驳的再次反驳,应该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止事件已经完成的权益方负责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们观点。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情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假设当事人之间在债务履行上达成了分期支付协议,那么诉讼时效将会从最后一期款项的还款期满之日开始计算;(2)若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向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权,那么这个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将是从法定代理关系终止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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