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既遂的标准及形态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与犯罪未遂相反。
标准: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既遂就是一种犯罪形态。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我们经常听到“犯罪既遂”这个词语,这其实是犯罪的基本状态。
它以法律规定为基础,被视为衡量违法行为和进行相应刑事处罚的依据。
那么,如何确定犯罪既遂呢?犯罪既遂意味着犯罪者已实施完毕刑法分则中所定义的一切犯罪行为,并达到了犯罪的终极阶段。
它不仅是某个具体犯罪的最终形态,也是依法定刑罚进行处罚的标准化模型。
因此,犯罪既遂可被看作是刑法分则中设定的一种情境。
在认定犯罪既遂时,只需满足每个特定罪行的四项要素即可。
至于如何处置既遂犯,应当根据各自条文中规定的法定刑予以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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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犯罪的既遂,即是指行凶者所从事的非法行为已然充分符合刑法分则针对特定罪名所设立的所有构成要素。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以以下三项特征作为明确的评判标准:首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必须具有明确的直接性、肯定性,体现出不惜为之付出代价甚至牺牲生命的决心;其次,行为人有义务已经开始进行犯罪事实,这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所有要求,这是判定既遂与否的关键所在。因此,犯罪既遂实际上是一种犯罪形态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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